6月12日上午,市中院对曹家堡原村主任曹某辉等7人恶权势犯罪团伙胁迫买卖和曹某辉、曹某伟职务侵占、贪污、贿赂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裁定驳回曹某伟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雁塔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曹某辉系电子城街办曹家堡村村委会主任,曹某伟系该村二组组长并掌管曹家堡村施工工地。2016年4月至2017年11月,为获取犯法利益,曹某辉、曹某伟铺排曹某涛、曹甲等人掌管工地机械排班等事务并支使其反对非本村村民机械施工,曹某涛、曹甲等人纠集雒某华、曹乙、芦某等人,在曹家堡村左近,选取威胁伎俩,屡次阻挠非本村村民机械施工,迫使施工方将施工项目让渡给曹家堡村村民,情节出格严沉,逐步形成恶权势犯罪团伙,其行为均已组成胁迫买卖罪,系共同犯罪。
曹某辉又利用其担任曹家堡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方便和所占有的辅导、指挥、监督的权柄,未经集资入股村民赞成,侵占该村集资工程款及收益共计20万元,数额较大;伙同国度工作人员,利用其身份和从事拆迁评估赔偿公务的职务方便,骗取、侵吞国度赔偿款209.67万元,数额巨大,系共同犯罪;为使自己在曹家堡村拆迁赔偿中获得更高的地面附着物赔偿金,向其时掌管征地拆迁评估赔偿工作的国度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贿赂共计105万元,情节严沉,其行为已别离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和贿赂罪,依法应尝试数罪并罚。
曹某伟利用其担任曹家堡村二组组长的身份和经手、治理集资工程款及收益的职务方便,未经集资入股村民赞成,侵占该村集资工程款及收益共计20万元,数额较大;伙同刘某等人,并利用刘某等人在某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职务方便,套取、侵吞国度赔偿款63.8025万元,数额巨大,系共同犯罪;为使自己在曹家堡村拆迁赔偿中获得更高的地面附着物赔偿金,向其时掌管征地拆迁评估赔偿工作的国度工作人员贿赂共计50万元,其行为也已别离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和贿赂罪,依法应尝试数罪并罚。
雁塔区法院凭据7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的社会风险水平,判决曹某辉犯胁迫买卖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贿赂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5万元,曹某伟犯胁迫买卖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贿赂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5万元,其余5人均因犯胁迫买卖罪,别离被判处2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宣判后,曹某伟、曹某涛、芦某、曹甲均不服,提出上诉。昨日,西安中院经审理以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合用司法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村主任曹某辉、幼组长曹某伟犯胁迫买卖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贿赂罪,数罪并罚,别离获刑9年、7年。